明知是偽造的假幣,卻購買、出售。日前,被告人劉某強因犯購買、出售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并處罰金5萬元。
今年35歲的劉某強,來自重慶,初中文化的他,案發(fā)前,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其可謂前科累累,從2002年至2014年,因犯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和盜竊罪,合計獲刑15年4個月,2015年3月28日刑滿釋放。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去年6月至8月,劉某強通過網(wǎng)絡先后向“凱哥”(另案處理)購買84張面值10元假幣,并在石獅子芳路某酒店附近出售給“老李”(另案處理),向馮某盧(另案處理)購買200張面值20元的假幣,并讓馮某盧通過快遞郵寄出售給下線,接著,他再向馮某盧購買1000張面值20元的假幣,仍在上述酒店附近,將500張出售給“老李”。經(jīng)耳目舉報,劉某強尚未出售的面值為10元、20元的假幣,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jīng)石獅法院審理查明,劉某強購買、出售假幣總面額為24840元,數(shù)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林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