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一起運營微信公眾號賺錢,沒想到后來分道揚鑣為了散伙費鬧上法庭。更讓人驚嘆的是,這個微信公眾號最終竟被“估值”到340萬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全國第一起微信公眾號合伙運營團隊退伙財產分配案件。
2016年1月,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四人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設立微信公眾號達成一致意見。隨后,趙某以個人名義注冊了一個微信公眾號,并開設銀行賬戶作為公共賬戶。公眾號運營期間,分別以趙某、尹某、袁某和張某的名字設立專欄,內容則以四人分別發(fā)表或合署發(fā)表文章的形式呈現(xiàn)。
靜安區(qū)法院方面披露,由于經營得當,定位明確,該微信公眾號以豐富多彩的內容俘獲了大批受眾的心,且四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知名博主、作家或網絡名人,這樣的強強合作整合了各方的影響力,粉絲關注度日益增長且運營收入可觀,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眾號已累計收入300余萬元。原、被告就部分收入進行分配,后因產生分歧,趙某修改了公共賬戶密碼并扣留公眾號收入款,致使各方發(fā)生爭議,無法繼續(xù)合作運營公眾號。原告尹某、袁某、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公眾號及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
近日,靜安法院對原告尹某、袁某、張某訴被告趙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各方的合伙關系成立,微信公眾號由被告繼續(xù)運營,被告按照公眾號價值依法支付原告補償款及各項商定的費用、分紅。
法院審理認為,微信公眾號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當事人協(xié)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個人合伙關系。涉案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欄目架構及運營理念,有別于其他網絡資源,具有獨立性、可支配性及商業(yè)盈利價值,屬于網絡虛擬財產。
最終,靜安法院以涉案微信公眾號評估價值400萬元為基礎,還綜合考量了微信公眾號自身的一些特點,還有預期收益等等,最終酌定它的價值為340萬元。因此,趙某要向尹某、袁某、張某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先前已經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招商費、導流費及分紅等。
一審判決后,被告趙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微信公眾號到底有沒有商業(yè)價值?靜安法院解釋,從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方式來看,通過發(fā)布引人關注的內容吸引粉絲關注,進而為廣告商帶來購買力和宣傳力,具有廣告投放價值。從微信公眾號的盈利模式來看,涉案微信公眾號通過發(fā)表軟文或撰寫好物筆記宣傳商品,獲取廣告收入、導流收入,或通過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集多種盈利模式于一體,有商業(yè)盈利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