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象
“僵尸車”變“庫房”皆因有利可圖
記者采訪時發(fā)現,隱蔽于居民區(qū)和胡同內的“僵尸車”中有很大一部分都被用作了簡易“庫房”,只因為使用成本低,有利可圖。
“我們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僵尸車’被‘廢物利用’屢見不鮮,車身成為小廣告的陣地,車內成了倉庫或者是攤位。有的‘僵尸車’說是無主車,等到要按照程序拖移走時,就有人跑出來認領,原來車主其實就是附近某個商戶,他們純粹是把‘僵尸車’當免費庫房了。”一位城管隊員向記者透露,“因為城區(qū)房租貴,隨便租個房間也得每月小幾千,像這樣瀕臨報廢的機動車,一個月房租差不多就能買一輛,而且往附近小區(qū)里一停,想取東西還方便,我們在執(zhí)法中就發(fā)現有人把‘僵尸車’用來存放飲料和調料小食品。”
不僅僅是被某些商戶用來當“庫房”,有的小區(qū)居民還把“僵尸車”變成了自家的“儲物間”。“之前在對‘僵尸車’進行整治時,有一輛夏利車真是費了勁了。”朝陽區(qū)十里堡社區(qū)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時都以為這車是小區(qū)里一個老爺子家的,因為車里被他放了很多書報和硬紙殼,居民都投訴這輛車,特別擔心哪天發(fā)生火災。但老爺子就是不同意挪車,一說挪車就跟我們嚷嚷。”然而讓社區(qū)工作人員沒想到的是,按照流程由交管部門查找車主后,竟然發(fā)現老爺子其實根本就不是這輛車的車主……他也是幾年前看這輛車放在小區(qū)里沒人動,就據為己有把車門鼓搗開,往里邊放了自家東西。最后這輛“僵尸車”按照無主車被拖移出了小區(qū)。
據不完全統(tǒng)計,整治行動中發(fā)現的所謂無主“僵尸車”中有一半以上都曾被商販利用當過“庫房”。這樣的亂象在某種程度上為“僵尸車”的存在提供了潛在“市場”。
■尷尬
界定“僵尸車” 尚無法律依據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本市對于“僵尸車”的整治工作一直在進行,然而整治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難點和瓶頸卻讓參與其中的屬地街道以及交管、城管等執(zhí)法部門撓頭和尷尬。“比如如何界定‘僵尸車’就是一個問題,僅憑車輛的外觀就能認定嗎?如果按照停放時間來計算的話,多久沒動的機動車可以算作‘僵尸車’?這些目前并沒有一個嚴格的認定標準。”
另外,“僵尸車”停放位置的不同也有不一樣的執(zhí)法主體。如果“僵尸車”違章停在建筑物紅線圖以外,交警就可以依照《交通安全法》依法處罰,包括采取拖車措施;而如果“僵尸車”停在紅線圖內,屬于行政執(zhí)法范圍,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城管部門則有權對紅線圖之內的違章停放車輛進行處罰或拖走。但是對于長期占用公共道路臨時停車位的“僵尸車”,雖然其擠占了公共資源,但因為并非違法停車,目前法律上仍然是空白,現有的做法只能是屬地街道聯合交管、城管等部門在張貼告知書并無人認領的情況下,以妨礙公共交通安全的名義將其拖移離開。
而在對“僵尸車”車主的查找方面更是困難重重,雖然交管部門通過車牌號或者車輛發(fā)動機號可以查到該機動車曾經的車主信息,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機動車出現了車主變更等復雜情況而最終無法確定或者聯系上現任車主。
“‘僵尸車’是公民或法人的私有財產,執(zhí)法部門在對‘僵尸車’進行整治和處理時首先要確定財產性質,在處置時要做到依法依規(guī)。”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僵尸車”的隨意長時間亂停亂放是對于公共利益和他人行權的侵占和阻滯,必須給予糾正和制止。目前整治“僵尸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現行法律法規(guī)缺少明確的規(guī)制,而相應立法又有些滯后;另外,由于“僵尸車”的停放地點復雜多樣,導致處罰主體不明、具體的執(zhí)法部門不明以及處罰力度不夠等諸多問題。
李大進建議,要從根本上整治和解決“僵尸車”問題,首先要盡快完善法律程序,明確對“僵尸車”的界定,明晰有關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比如出臺治理“僵尸車”的地方性法規(guī),同時明確主責部門職責分工和處罰細則,從源頭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