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走訪
廣州疑也存在此類騙局
此類騙局在廣州是否存在?記者以租客身份走訪了數(shù)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廣州鏈家的工作人員表示,在正規(guī)的中介公司,租戶和房東一般都會簽訂租房協(xié)議,包括租期、交租方式、中介費等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絕不會要求租戶下載任何APP,并改變交租方式。
唐盛房產的工作人員則透露,只有一些小型的私人中介,才會要求安裝APP來交租。裕豐地產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在廣州這么大的市場,肯定存在一些不良中介,為了賺錢要求租戶下載相關APP。海珠區(qū)一名房東則表示,自己在廣州也聽說過這類情況。
對此,廣州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協(xié)會暫未收到相關案例的投訴。
F律師
中介或涉嫌構成詐騙
廣東著名建筑房地產律師及房地產法庫創(chuàng)始人劉金綱、房地產法庫核心成員劉金明認為,從民事層面來看,租客和網(wǎng)貸平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理由是網(wǎng)貸平臺和中介公司對租客存在欺詐情形;租客受到中介公司誤導,雖然在注冊時點擊了借貸合同條款,但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從刑事層面來看,中介公司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租客誤以為在通過網(wǎng)貸平臺支付房租,但實際上是在借款和還貸款,根據(jù)《刑法》第22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
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而應定罪處刑。
兩位律師建議,租戶需要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尤其是防騙意識,切忌貪圖小利,以免落入消費陷阱甚至被騙。一旦發(fā)現(xiàn)被騙,租客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欺詐和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與網(wǎng)貸平臺的借款合同,并要求網(wǎng)貸平臺、中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羊城晚報記者 謝楊柳 鐘傳芳 實習生 陳建連 曾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