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給前夫掃墓,不慎引發(fā)山火。近日,南安農婦黃某因犯失火罪被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4月5日中午,40多歲的農婦黃某飯后稍作休息,帶著鐮刀和掃墓的祭祀用品,叫上兒子蘇某一同上山,為前夫掃墓。
到了山上,黃某發(fā)現(xiàn)前夫墳前雜草叢生,便拿起鐮刀除草,折騰了好一會兒才走到前夫墳前。之后,黃某便拿出祭祀用品一一擺在墳前以及土地公前的石塊上。擺好后,黃某焚香,插在土地公及墳墓前面。
做完這一切,黃某仰起頭,正好看到一株倒地的巨尾桉壓在墳墓前,便叫上兒子把樹搬開。無奈樹邊雜草太密集,她拿出鐮刀先除草。哪料,突然一陣風起,她轉頭看到土地公前竟有明火在燃燒。
“山上風大,刮來刮去的,火越燒越大,就這樣墳墓另一側也有明火在燃燒。”黃某說,她當時很緊張,馬上就折了樹枝,和兒子一同撲火。可是,風太大了,火越撲越旺,她啥也顧不上,趕緊騎電動車往山下跑,找人求助。正在路口的村民傅某強等人得知后,趕緊組織人員到山上滅火。
“我燒了一點點金紙,怎么就燒著了。”黃某后悔不已。那天,火一直燒到天黑。經林業(yè)技術人員鑒定,此次山火過火面積共148.8畝,燒毀林木立木蓄積521.6立方米,造成1.3萬余元經濟損失。事后,黃某賠償林木所有人傅某經濟損失1.5萬元并獲諒解。
市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違反森林法規(guī)定,擅自在林區(qū)內用火,過失引發(fā)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結合黃某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社區(qū)矯正情況,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