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規(guī)定7種情形可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6種情形可認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揚言炸航班等行為,也被《意見》列為暴力恐怖案件處理。
準備作案工具也可定罪
認定案件性質(zhì),是此次出臺《意見》的重點。此次《意見》規(guī)定有7種行為定性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比如“參與制訂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的”。如果在這些行為中同時實施殺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綁架、搶劫等,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綁架罪、搶劫罪等數(shù)罪并罰。
《意見》同時規(guī)定,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等6種情形,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將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對于此前曾多次發(fā)生的揚言炸航班情況,《意見》再次進行了明確,并列為暴力恐怖案件處理。編造以發(fā)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nèi)容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網(wǎng)站可作為分裂罪共犯
《意見》還對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其中,網(wǎng)站、網(wǎng)頁、論壇、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聊天室、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wǎng)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jīng)營、管理者,如果明知他人散布、宣揚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nèi)容,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fā)布,也將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是否“明知”須具體分析
針對如何認定“明知”的情況,3部門在《意見》中表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堅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xiàn),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tài)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yè)等綜合判斷。
曾因?qū)嵤┍┝植馈⒆诮虡O端違法犯罪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應當認定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認、指證,行為人不承認其主觀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依據(jù)其行為本身和認知程度,足以認定其確實“明知”或者應當“明知”的,應當認定為明知。
揚言炸航班將按暴恐案處理
7種行為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發(fā)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的;
為組建恐怖活動組織、發(fā)展組織成員或者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在恐怖活動組織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組織成員,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對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標進行爆炸、放火、殺人、傷害、綁架、劫持、恐嚇、投放危險物質(zhì)及其他暴力活動的;
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設計、制造、散發(fā)、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內(nèi)容的標識、標志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參與制訂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的。
6種行為認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
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nèi)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復制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nèi)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通過建立、開辦、經(jīng)營、管理網(wǎng)站、網(wǎng)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wǎng)絡硬盤、網(wǎng)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wǎng)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zhì)、電子閱讀器等登載、張貼、復制、發(fā)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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