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約20萬兒童失蹤,對買嬰者幾乎不追刑責。據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報道,中國每年的失蹤兒童不完全統(tǒng)計有20萬人左右,找回來的大概只占到0.1%。專家表示,好多人也知道收買被拐兒童是違法犯罪行為,但在中國的司法事務中絕大部分收買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懲罰性蕩然無存,犯罪成本很低。
如果有人貪圖小便宜收購賊贓,抓住了比直接偷竊都厲害;可是,有人故意收買被拐兒童,往往卻能輕易蒙混過關。難道活生生的孩子還不如一件東西值錢?動物保護者經常說一句話: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對動物的保護尚且有這個認識,難道在對孩子的保護上連這個認識都達不到?這樣的保護力度,又怎能確保孩子不受傷害?
既然法律中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就應該嚴格執(zhí)行。不要怕法不責眾,也不要怕冤枉了誰。那些收買被拐兒童的人,有幾個不是故意的?不要說你不知道孩子是被拐賣的,也不要拿“收養(yǎng)”一類的說辭來為自己開脫。收養(yǎng)也要符合條件,也要講程序。一手交錢、一手交孩子,不是收買是什么!沒有“買”、就沒有“拐”,這樣的常識難道還需要再重復嗎?
根據相關規(guī)定,并不是所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我覺得這個規(guī)定值得商榷。是否虐待孩子和阻礙解救,并不影響收買人收買行為的認定。如果這也能夠成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是否有對相關犯罪行為過于寬容甚至縱容之嫌呢?(文/喬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