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參加保險公司組織的培訓訓練游戲中跑折了腿,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臺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群眾性活動安全保障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的60%,共7萬余元。
李某是一名保險代理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李某參加培訓,李某有義務參加培訓。
2014年8月9日上午,李某來到酒店參加保險公司組織舉辦的“特訓營”培訓活動。在訓練過程中,培訓老師將參訓人員分成五個小組,在酒店一間大會議室中進行“支援前線”賽跑活動。賽跑開始后,李某按要求快速跑向終點,在臨近終點時摔倒,當天活動結束后他因疼痛難忍被送往福州市第二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認為自己是在保險公司組織的訓練活動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公司應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李某的受傷是自身原因導致,與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是培訓活動的組織者,李某是在賽跑活動中造成損害,原因有兩點:一是保險公司開展活動的空間不足,沒有根據(jù)活動空間、參加人員年齡等具體情況作適當?shù)幕顒影才?,造成李某跑步無法緩沖而摔倒;二是李某步速過快。保險公司的培訓老師進行培訓工作屬執(zhí)行工作任務,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保險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當時已47歲,對參加劇烈運動時的自身安全注意不足,也有過錯。從阻卻損害發(fā)生的根源出發(fā),保險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先于且大于李某的注意義務,因此對李某的損害結果由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40%的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