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知明在聊城“扣”過一名冠縣老板。這名老板欠了“客戶”十幾萬元工程款,趙知明將老板“控制在賓館里,允許他打電話,但就是不讓他回冠縣,就要讓他把錢拿過來。”老板的愛人最終從冠縣送來了欠款。
這顯然是違法的。而在趙知明的理解里,將人“扣”起來之后,若不限制打電話等人身活動,這就不違法,若限制則違法,“我們不限制他,我們不干違法的事”。
不少團隊理解的“不違法”,僅指不動手打人。這在前些年較為常見,但在一些有經驗的團隊,這是被淘汰的戰(zhàn)術,他們坦言,犯不著為了一些錢把團隊搭上。趙知明的表態(tài)則是,如果不得已,后期“只能做些違法的事情”,但“違法絕對跟客戶不沾邊”。
“我們打的就是法律的擦邊球”
事實上,趙知明的“扣”人在聊城并不鮮見,一些還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刑。這并非聊城獨有, 2006年,四川都江堰市法院公布一組數(shù)字,稱該院近兩年審理的31起非法拘禁案,20起與討債直接相關,11起也與債務糾紛有關聯(lián)。
尋釁滋事罪也易是討債者的罪名:一名王姓男子曾為討債準備鋼管,事先打聽了欠債者工作地址,便電話騙其取快遞,之后打傷了他并砸了車。加之王某的其他行為,2015年,聊城中院判決其罪名成立、獲刑兩年。在多名討債團隊的描述里,討到錢之后的情形,更像“三軍會盟”——團隊讓欠錢者準備好錢之后,通知“客戶”當面找對方拿錢或者現(xiàn)場轉賬,“我們的人也在場,你確認收到了,咱們才撤退。”
一名討債團隊成員的解釋看似“有理有據(jù)”:這個錢,公司不能直接到欠錢者手上拿錢,否則這觸犯法律,并且,欠錢者不欠團隊的錢,更不可能給團隊。
“借條你一定要拿著。”該成員強調。所有討債團隊都聲稱“客戶”必須持有“欠條”,并把它稱為“手續(xù)”,有了手續(xù),討債才能開始。甚至,有的團隊還會與“客戶”簽訂討債協(xié)議。
多數(shù)團隊都明白這行業(yè)是一個灰色的存在。當聽說要成立“討債公司”,趙知明直言不可能,“能成立公司嗎你說,這不是成了黑社會了”;鄒海峰稱,聊城這類團隊如有公司,多是在境外注冊的。一些業(yè)內人士則直言所謂討債協(xié)議簽了沒用,因為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
“我們打的就是法律的擦邊球,你明白這個意思嗎?”一名成員承認,這樣討個人債務,國家是不允許的。
討債團隊的“角色”其實比“擦邊球”更尷尬。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發(fā)出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yè)登記注冊。七年之后,該局再次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yè)務。
此間,討債公司有時還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查處。如今,聊城大多討債團隊并無注冊的工商字號,有的在簽約、繳費之前,連公司地址都不肯輕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