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車子交給朋友代駕出事故為何也要負責
對于上述兩個案件,福建知信衡律師事務所吳丹律師認為,第一個案例中,代駕人不計報酬的代駕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幫工的性質,主要是對其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有爭議。《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義務代駕人在代駕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在代駕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應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不能因為是親友關系,喝酒后就毫無顧忌讓人代駕,若發(fā)生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可能要負連帶法律責任。
第二個案例中,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自愿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不得隨意反悔。但本案中除了已經根據調解協(xié)議履行的部分,還出現(xiàn)了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例外情況,即顯失公平的情形。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律師提醒,在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謹慎考慮,盡量做到全面。(記者 陳曦 葉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