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認為,網易公司在未經其授權或同意且未向其核實真是情況的前提下,于該文的標題及正文中均冒用原告姓名發(fā)表言論,捏造事實,誤導公眾。 該文被多家媒體轉載,大幅增加了網易公司的關注度和影響力,增強了網易公司的品牌價值。
同時,網易公司以原告名義嘲諷、詆毀他人,造成原告在大眾評價中形象降低,與“小于叔”網易號注冊主體共同侵犯了其名譽權。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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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成功發(fā)射衛(wèi)星互聯網低軌18組衛(wèi)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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