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在某網絡商城購買 “自營”商品,發(fā)生糾紛后將網絡商城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得知,“自營”商品的銷售商并非某電子商務公司,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同時認為網絡商城已對消費者構成誤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發(fā)出司法建議函,要求改進。(據1月11日中國消費網報道)
此事件中,雖然網絡商城稱,通俗說,商品頁面上標有“自營”字樣的商品都是網絡商城自營的,因這些供貨公司均是集團的子公司,但在是否系自營商品將對消費者選購商品形成重大影響的背景下,商家不宜故意模糊“自營”定義,否則就會誤導消費者,并涉嫌欺詐經營。
人們通過網絡商城購物時,通常會看到商品頁面標示該商品是自營還是第三方商家銷售。別看這小小的標示,其實關乎著商品的銷售主體及責任承擔問題,并已成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誰是經營主體或銷售主體,誰就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對于網絡交易平臺來說,如果其能夠提供經營者真實有效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則消費者應該向經營者主張權利。這也是此事件中范先生起訴網絡商城被駁回的主要原因。
此事件中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既然是自營商品,為何網絡商城又不是銷售主體,無需承擔經營者責任。按照網絡商城的說法,其“自營”商品為集團自營,而非網絡商城自營,而集團又包括多個子公司。而按照普通消費者的理解,所謂“自營”應該就是交易平臺所有者網絡商城自己經營的商品,網絡商城應該承擔經營者責任,而非僅承擔平臺責任。
顯而易見,網絡商城的理解與普通消費者的理解有所不同。而且這一偏差關系到消費者向誰主張權利的問題,更關系到消費者是否信賴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問題。譬如,很多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商品質量、規(guī)格等其他指標相同的情況下,會更傾向于自營商品。主要在于自營商品蘊含著網絡交易平臺的信譽和形象,人們相信其質量和售后服務均有保證,一旦發(fā)生消費糾紛,也不必擔心需費心費力找入駐平臺的商家主張權利。
那么,在商品頁面標示“自營”,實際銷售者卻是集團的其他子公司,就涉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讓消費者不明白到底誰才是真正的銷售者和責任承擔者。其行為可能構成經營欺詐,也會侵蝕其信譽,并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對此,網絡商城理當規(guī)范對“自營”的解釋,確保“自營”就是網絡商城自營。或者及時完善商品信息披露,在網站商品頁面增加對銷售主體的解釋、標示和查詢渠道,有效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確保消費者及時、有效了解自營產品的銷售主體。以避免此“自營”非彼“自營”這一模糊定義、誤導消費者現(xiàn)象的再次出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