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龐先生是一名“滴滴”司機,在接到一乘客叫車信息后,他趕往叫車地點,卻沒有接到該名乘客。因指認“滴滴”平臺設置不合理,且乘客在電話里辱罵自己,龐先生訴請海淀法院判令“滴滴”所屬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賠償其車費、誤工費及名譽侵權損失共2.5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令駁回了龐先生的訴求。
龐先生訴稱,他在2015年12月注冊成為一名“滴滴”司機。2016年8月22日21時36分許,他通過手機安裝的“滴滴”軟件接了一個要從中國光大銀行西門到龍騰苑四區(qū)的活兒。龐先生接單后到達了乘客預定的地點,但該乘客稱,其并沒在該預定地點。因認為無論自己或是乘客取消訂單,均會遭到小桔公司處罰,龐先生及該名叫車乘客均未取消訂單,雙方就應該由誰取消訂單產生矛盾,龐先生稱乘客辱罵他。因該單屬于拼車,他在該乘客并沒上車的情況下開始計費,然后接送下一位拼車乘客,直至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其本人回到家才終止了該次計費。根據計費,該次打車費為290元,其作為司機應得179.7元;另外,龐先生還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5000元,以及因為乘客辱罵而應獲賠2萬元名譽權損失。
庭審中,小桔公司則辯稱,公司不是侵權方,也沒有因侵權導致龐先生受損,故不應承擔龐先生的損失。小桔公司稱,龐先生主張的179.7元車費損失,該損失并非公司所造成,發(fā)起、取消網絡約車的是由乘客和司機從各自的“滴滴打車”軟件端口操作,公司無權參與。根據龐先生所稱,應是雙方沒有履行預約用車合同,但是,因為龐先生同用車一方都沒有取消訂單,因此導致龐先生損失車費179.7元。小桔公司表示,取消訂單之所以會產生費用,是為了保障司機和乘客不能隨意取消,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龐先生沒有5000元誤工費的證據,因為是乘客辱罵的龐先生,故其名譽侵權索賠,和公司也沒有關系。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一名“滴滴”司機,龐先生在預定地點發(fā)現沒有乘客,其沒取消訂單,并因此同乘客產生糾紛,遭到乘客辱罵,但實際上龐先生也沒運送該乘客,其主張的車費并非實際損失,誤工費及名譽損失費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海淀法院駁回了龐先生的訴求。